在对外贸易业务中,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带保险条件的CI 成交,也有些进出口货物是按不带保险条件的FOB或CFR 成交,凡买卖合同规定由我方输保险时,各进出口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输投保手续。由于保险的对象不同,邮口货物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1. 我国 海运 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我国出口货物如按 CIF 条件成交,应由我国出口人及进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笔输投保手续。其具体做法是:根据买卖合同或 信用证 的规定,在备妥货物后和确定装船出运时,按规定格式填制投保单,具体载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保险起讫地点、运输工具、起运日期和投保险别等项内容,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凭以出立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作为其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所必备的 单证 之一,也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的主要依据。
  在保险人出立保险单后,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期限的扩展和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公司或基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批改申请。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如接受这项申请,应立即出立批单,作为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此后,保险公司即按批改的内容负责。
        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额一般也按 CIF 价再加成10%来计算,即按CIF发票金额的110%计算。这项保险加成可作为买方的期得利润和有关费用看待。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期得利润不一,因此,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也可酌情考虑。
  保险公司承保时,通常是根据货物的性质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对于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或丢失的货物,收取保险费就较高;反之,则较低。因此,各进出口公司应按不同货物的保险费率来核算并对外报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货物,在到达国外目的地后,发现在承保范围内有损失时,可由国外收货人凭保险单等有关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