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 海运 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 国际货运 代理批准证书,而且大多数是境外的NVOCC。这为国 外贸 易商指定境外 船公司 和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近年来,在 国际贸易 中,客户使用 FOB 条款并指定境外 船公司 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 FOB 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心不良,与客户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 货代 或NVOCC采国内进行骗货。
《 海运 条例》及其细则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责任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金, 提单 报备就可以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小心。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一、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 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运输的主动权。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 货代 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NVOCC要进行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NVOCC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 信用证 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 提单 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一旦出现无单放货,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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