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浙宁副机40号”船承运象山县公路段购买水泥105吨,航行途中发现舱内水泥热气冲天,汽浪冲鼻并伴有爆裂声,船舱进水,被迫在附近泥滩冲滩自救。
案情
1987年10月15日,象山公路段书面委托杨XX采办安定性好的425号普通水泥300吨,言明货到付款。
1987年12月12日,杨XX到虎啸水泥厂装运425号水泥345吨。厂方明知其中有200吨水泥生产日期是1987年12月8日,安定性合格日期是12月16日,按规定不允许出厂。
1987年12月15日,在上海鲁汇闸港中转该批水泥时发现破包率达22.25%,数量难以清点。
“浙宁副机40号”船合伙人看到按货单规定过驳105吨后载重线未到,要求补足吨位。在杨XX的认可下,中转站调度签发了13吨水泥的送货通知单,又补装了196包散包水泥。
装船前,杨XX到船舱检查,确认该船有航适载条件。水泥装毕,船方按常规盖好舱盖板,同时用防雨布封舱。船方要求杨XX出具证明,言明“浙宁副机40号”船运水泥105吨,因水泥破包较多,缺吨由我方负责,运费按105吨计算。
运单写明发货人为象山公路段,收货人为柴溪公路水泥施工组,到达港为柴溪。
1987年12月16日1615时,“浙宁副机40号”船航至象山港乌屿附近,船员发现船首未装水泥的前舱舱甲板因前梁移位发生上弓。船长急命船员打开盖舱板检查,发现舱内水泥热气冲天,气浪冲鼻并伴有爆裂声,此时舱内已经漏水。为了减少船货损失,船长令船员边抽水边快速驶往柴溪。1740时,船至柴溪,因舱内进水过快,抽水自救无效,为避免船货沉入海中,“浙宁副机40号”船被迫在附近泥滩冲滩自救。
1987年12月17日,经船方报告,宁海县航运管理所,宁海县保险公司,宁海县交通局组织抢救,抢回装在表面的水泥16.8吨。船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267.50元。
气象条件:事故发生时天气多云转晴,北至西北风4一5级。
“浙宁副机40号”船上各种证件(证书)齐备,船员按规定标准配备,装载水泥前,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该批水泥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425,编号P12一8,安定性合格日期为1987年12月16日,发货日期是12月12日,质量保证书未发给用户。
浙江省宁海县港航监督、宁海县船舶修造厂都认为船损原因是由于水泥安定性未达到要求,水泥在舱内发热膨胀,使船舶桐油灰缝裂开漏水,水泥遇海水膨胀产生涨力,造成大梁移位,舱内各梁、柱、舱底板断裂。
双方争议
“浙宁副机40号”船方认为:水泥厂出售质量不合格水泥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水泥包装不合格出现严重破包,加剧了膨胀,是造成船舶漏水的另一原因。水泥厂应赔偿船方该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
虎啸水泥厂认为:水泥中确有140吨安定性合格日期未到,但杨XX一再要求提前发货,水泥厂同意了。事故的原因是“浙宁副机40号”船超载13吨水泥。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宁海县港航监督,宁海县船舶修造厂事故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根据现场抢救人员的陈述及照片,根据有航运部门、水泥研究部门专家的意见,船舶是由于不合格水泥的非正常胀力破坏的。
海运学院货物运输系教授认为船舶进水原因是由于水泥安定期未到,水泥本身温度很高,散发含水量极低的热气,致使船舶船体木板接缝处油灰麻丝捻缝干裂,海水渗入舱内,再与水泥的游离氧化钙反应放出更多热气,造成恶性循环。
虎啸水泥厂认为超载是进水的唯一原因,搁浅是船体损坏的可能原因是缺乏说服力的。
虎啸水泥厂明知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仍将这种废品水泥提供给用户,严重违反国家[1981]125号文件“严禁废品(水泥)出厂的规定,厂方不能把责任推诿给承办人员。虎啸水泥厂虽非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其生产的未到安定性合格期的废品水泥在运输过程中对“浙宁副机40号”船造成了实际损害,故虎啸水泥厂应依法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浙宁副机40号”船舶在开航前是适航的,船员是克尽职守的,但是船损的事实不能排除船方在整个航行过程中可能的过失和不恰当的自救方法,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判决:
1.虎啸水泥厂承担本起事故的70%责任,赔偿“浙宁副机40号”船船舶损失61558元,施救费用11609.50元,可得运费2100元,按当地信用社贷款利息计27个月36241.30元共111508.80元的70%,计人民币78056.16元。
2.本案诉讼费889.05元,“浙宁副机40号”船承担266.72元,虎啸水泥厂承担62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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